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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的主要依据是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称为H股。
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叫N股和S股。
如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而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公司应向股东支付的利润是一种债务,即股利一旦宣布,即变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这种债务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并无实质上的不同,故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转化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因此,股东当然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红利。
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未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则无论在转让股权之前是否已经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