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司股权律师

-陈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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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发起程序 工商登记非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要件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2日 来源: 唐山公司股权律师   http://www.tygsls.com/

  陈李岩律师唐山公司股权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发起程序

  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要求


  在发起准备程序中,发起人首先要对设立有限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且在发起设立阶段,需要签订发起人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成为了新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作为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相应。这些问题在本章当中,都会有相应的阐述。


  设立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公司成立之后的股东。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并无直接具体的规定,但在股东人数方面,新《公司法》仍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50人。有限公司的运营需要股东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和信任关系,如果公司的股东过多,一方面股东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造成公司的经营运作困难;另一方面,在股东过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而,国家对有限公司的股东数做了最高限额的规定。


  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因此,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即为1名股东,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1名股东设立的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


  一、设立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资格


  设立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国家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可以是自然人,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但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者除外。具体而言:


  1.国家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单独出资,或者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发起设立有限公司。


  2.自然人个人、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都可以作为设立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范围非常广泛。但我国国家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不得作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普通的法人组织作为设立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等国家控制、专营的行业,也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二、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结合我国相关的民商事立法,对设立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资格的限制方面,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形[1]: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我国新《公司法》对此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设立行为的性质主要属于法律行为,并且对发起人直接产生了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参与公司设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能参与公司设立。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发起人还需具备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外,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不得作为公司的股东。


  案例链接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发起人


  唐山市在校大学生王强、李珍珍、王芮华三人约定设立经营电脑组装、程序编写的有限公司,王强、李珍珍二人为成年人,以父母资助及打工收入作价出资,王强年仅十七岁,以奖学金及父母资助出资。


  唐山市某区工商管理局在登记过程中,认为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发起人,不予登记。三人认为,《公司法》未作明确禁止性规定,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相关,工商管理局不应拒绝登记,遂起纷争。


  [解析]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明文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公司设立这样的法律行为,涉及很多民事法律行为和申请登记等行为,未成年人往往并不能够很好地认识其行为的目的,预期到行为的后果,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够作为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在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党政机关、军队等经商办企业,所以党政机关和军队就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因此,除例外情况外,公司一般不能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法律之所以作如此限制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地位合二为一,混淆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使公司对外揭示的公司内部构成和条件与实际状态不符,以致损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


  在有限公司中,为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往往对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确定某些人不得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非经一定程序不得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对设立有限公司的可行性评估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在发起人在筹备设立之初,需要对所设立的公司有一个可行性的分析。包括论证所要设立的有限公司的发展前景的重要文件,该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和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情况,并要对公司的产品、公司的经营发展进行科学的预测。


  设立有限公司,为了更好地分析市场机遇,理清未来公司股东的关系,预防公司设立的风险,为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完善制定打好基础,在筹备之初,发起人最好能够根据拟设立公司的情况以及自己的设立目标,制定一份发起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该报告应参考设立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然后结合规定对照发起人各自条件进行具体分析,论证所要设立公司实现的可能性和发展的空间,需要重点突出;可行性;和;可发展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和投资能力;资产投向、规模、建设周期与费用计算;公司产品或经营范围、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状况;经济效益或盈利预测;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文书范本


  创建有限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创建××有限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按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运行,由××有限公司,××公司,××开发区,;职工合股基金;以及×××、×××等11名股东发起,出资认股而创建,按章注册登记。


  二、创建××有限公司的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创建××有限公司的必要性


  创建××有限公司是抓住市场机遇的必要之举。目前国内××产品的年需求量为××万吨,年供应量为××万吨,每年大约有××万元的缺口。成立××有限公司,可以充分地填补这一缺口,巨大的市场能够使公司迅速发展起来,进一步可以是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跨国经营。……


  创建××有限公司的有利条件


  ××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省。据调查,××省拥有丰富的资源,储藏量较大,且能源充足,在全国具有一系列的优势。这些优势将使××有限公司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市场上都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三、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发展方向


  经营范围


  主管:××××


  兼容:××××


  发展方向


  产量发展,品种发展,高新技术发展,等等。


  四、如何创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通过;有限公司;这一产权组织形式而建立起来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即为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总额。


  按照《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九条;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规定,本公司包括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两类。其中,法人股东份额占××%,个人股东份额占××%。


  五、发行及收益分配


  本公司先在内部发行股,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社会公开发行。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金不保本,不保息,不保分红,发放红利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适度浮动,形成真正的利益风险机制。


  公司税后利润,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5%作为法定公益金。经董事会决议后,公司可以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利润在创业初期首先保证用于归还企业贷款和增加企业积累。公司剩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总经理和各有功人员,奖励方案由董事会决定。


  六、资金投向及规模


  建设周期与费用估算第一期资金投向于××工程,建设资金算为××万元。资金不足部分将通过多种借款和贷款予以解决,现已基本落实。


  从公司批准成立至第一期工程投产,形成初步生产经营规模,预计需××个月时间。


  概算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万元。其中,主要生产工程费用×××万元,行政性工程费用×××万元,其他费用×××万元;达到正常生产经营共计需要流动资金××万元,资金周期天数为××天。


  七、经济效益预测


  关于经济效益预测,××有限公司在产品成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以及基本建设主要





工商登记非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要件

  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一、案例剖析


  1999年7月,周锦尧、陈定锐、唐山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路街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24。75万元、0。25万元成立了常州市龙城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有限公司。此后,龙城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1。2002年3月,陈定锐将股权转让给王继益(这一转让由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龙城公司的最初股东有周锦尧、怀德公司、陈定锐。股权转让协议有五次,存在争议的王继益是否为龙城公司股东涉及的是第一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问题,而这也是认定其他转让协议效力的基础。


  从陈定锐与王继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看,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过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确认,故该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予以确认,受法律保护,王继益在当时是龙城公司的实际股东。周锦尧与丁玉芳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没有经过股东会议决议,但事后另一股东王继益对此表示同意,因此,该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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